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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移送檢察院偵辦丨《論盡媒體》兩名記者被警方帶走

《論盡媒體》兩名記者今(17日)日早上約9時半在立法會採訪立法會施政辯論時,再次被拒進入議事大廳,之後被警方帶走「協助調查」。警方指或涉及《刑法典》第304條「擾亂特別行政區機關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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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晚上約10時,治安警察局向傳媒發出通知指,有兩名網媒體記者於今早9時多,因不滿立法會的相關安排,拒絕進入立法會演講廳,繼而在現場擾亂並多次嘗試進入國會事議大廳不果,後在現場大聲喧嘩,經立法會人員多次作出勸喻無效。

治安警表示,由於上述人員的擾亂現場秩序,立法會人員要求警方進行秩序行動。本局人員遂將有關情形帶回本局協助調查。

通知指出:「經調查,有強烈擾亂上述同類觸犯《刑法典》第304條『亂澳門特別行政區機關之運作』罪名,案件將移送檢察院偵辦。」

約晚上11時及11時半,《論盡媒體》先後在臉書發布「致歉啟事」及聲明。

致歉啟事指,「由於立法會連續兩次拒絕本媒記者進入立法會全體會議室進行報道,即特首岑浩輝的施政問答以及張永春司長的施政答問大會,只可在立法會大樓內的公眾室看直播。為免報道失真,本媒不再跟進五司施政報告有關的內容 。

《論盡媒體》對此表示此舉為「無奈決定」,並向所有讀者致歉。最後稱:「在有限空間,本媒會繼續其他新聞報道。」

聲明則表示,該媒體對事件,「深感不安、無奈」,「並懇請立法會公平對待每一間新聞機構,尊重每一個新聞工作者的工作」。

《論盡媒體》早上發布的影片顯示,警方未有解釋帶走記者的原因,而《論盡媒體》表示,警方指記者或涉及《刑法典》第304條「擾亂特別行政區機關運作」及「非法錄影」,要求協助調查。

根據《刑法典》第304條,「藉暴動、擾亂秩序或喧嘩,而不正當擾亂上條第一款所指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機關〕之運作,而本身並非該機關之成員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據了解,在行政長官發表《2025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當天,《論盡媒體》有三名記者到立法會採訪,被獲派「藍色」採訪證,意味着未來進入議事大廳,有立法會人員告知記者,持藍色採訪證只可以進入公眾室,但可先到議事大廳拍照,不會阻止記者工作。

《論盡媒體》向本媒表示:「其實包括我們三個在內,所有持藍色採訪證的記者第一日都沒有離開現場。(第一日)工作期間不斷有工作人員來叫我們三個離開,但沒叫其他報社持藍色採訪證的人員離開。」

翌日,《論盡媒體》記者被拒進入立法會大會現場,理由是前一日「不合作」及「空間有限」。該媒體則指,「如第一日所見,立法會現場有很多空位」。《論盡媒體》反映,之後只可到公眾室透過電視觀看會議的現場直播。治安警回覆《澳門平台》時表示,將適時以新聞稿通報傳媒,而截稿前,立法會未有回應,兩名記者仍在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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