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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的制度
該法律所訂定的制度有兩部份: 一. 獸醫的專業資格認可登記、註冊及紀律制度;二. 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及動物商業業務場所的准照及監察制度。
二、對獸醫的相關規定
該法律規定了獸醫的專業資格認可。獸醫專業資格由獸醫專業委員會負責認可和登記,獸醫專業資格認可具有永久效力,但在法定情況下可能被註銷。
獸醫必須辦理註冊,方可進行動物診療活動及其他依法須由獸醫執行的活動,但擔任獸醫範疇職務的公務人員除外,而已完成註冊的獸醫才能使用”獸醫”的專業職稱。
該法律列明了獸醫的權利和職業義務,對違反職業義務的行為,可按情節輕重科以紀律處分。
三、對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及動物商業業務場所的相關規定
按該法律規定,原則上動物診療活動須在具備有效准照的診療場所內進行,但因緊急救治或動物體型特殊而無法運送的情況除外,診療場所不得設在住宅用途的不動產內。從事任何動物商業活動,如繁殖、銷售或寄養等,都必須在持有有效許可的專門場所內進行,這些場所不得設置於與從事有關業務不相符的不動產內,尤其是用作居住、工業、公共設施或機動車輛停泊用途的不動產。為獲發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及動物商業活動場所的准照,須符合法定要求。該法律亦規定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及動物商業業務場所的准照持有人須承擔的一系列法定義務。
總括而言,《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的頒布,標誌著澳門在加強動物保護、規範行業秩序等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通過對獸醫、從業實體及場所的資格要求,不僅提升了行業整體水平,也更好地維護了消費者權益,推動動物醫療服務和相關商業活動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