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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城集團刑事案中,終審法院裁定維持被上訴裁判的判罰,即對各上訴人周焯華、司徒志豪、張一平、馬天倫、張志堅、周振熙、盧石峰、王柏齡及梁樹榮分別判處9-18年徒刑。
檢察院就中級法院裁判中有關詐騙罪的部分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決定。
檢察院就中級法院裁判中有關判處被告張寧寧普通清洗黑錢罪的部分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有關判處被告周焯華、司徒志豪、張一平、馬天倫、張志堅、周振熙、盧石峰、王柏齡及梁樹榮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支付經營不法賭博活動而獲取的不法收益的總和金額的部分,改判該等被告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248億港元。
撤銷判處上述被告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通過清洗黑錢活動所獲取利益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