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新增旅行社與導遊、顧客、團員同第三人的關係條文,包括禁止旅行社向導遊收取利益、不得向顧客或團員收取額外費用,以及顧客可將合同讓予第三者,毋須取得旅行社同意,但需在出發日前至少3個工作日內通知旅行社,長途海上或空中旅程則是5個工作日。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委員會關注顧客可隨時解除合同會否對旅行社不利。有委員關注返還費用的具體計算方式,擔心對旅行社不公。亦有委員關注聘請小語種外僱導遊的規範,若導遊精通多種語言,能否帶不同語種的旅行團。此外,法案禁止地接社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委員會希望政府說明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