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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表示,法案在採購程序、要求等內容不夠清晰和詳盡。相關法案訂定透明及公開、公平競爭、無私等為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建議未來採購實體應適當公開與公共採購程序有關的資訊性資料。委員會關注判斷資料可適當公開的標準和準則,並希望政府未來盡量上載標書於網頁讓社會知悉。
法案建議未來若有需要,會與“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配合使用,且法案一旦通過,將廢止現行 “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開支制度”、“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兩項法令。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法律上如何配合,亦列舉3種制度不適用情況應基於甚麼法律依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