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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江志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和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名成立,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不成立,數罪併罰判處 17年徒刑。
第 2被告商人蔡秀英和第 3被告吳懷珠則分別被判處 14年和 6年徒刑,第 4被告任職律師的關凱倫則無罪釋放。
案情指,至少自2010年起,江志與同案中的第二被告商人蔡秀英、第三被告吳懷珠、第四被告律師關凱倫,組成專門協助刑事偵查案件的受查人「拆案」的犯罪集團。控拆書指各人分工明細,利用職務及人脈,忽略文書證據,干預和操控訴訟程序和刑事偵查結果,把案件歸檔而協助受查人士脫罪。涉及案件包括詐騙案、假結婚、清洗黑錢、不法賭博,涉及30多名受查人和30宗檢察院刑事偵查案。
控訴內容亦提到江志等人收取金額由一萬至數十萬不等。江志2022年的財產申報為二千多萬元,與事實財產所得的四千多萬元不符,約有1,400萬元資產來歷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