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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首次細則性討論《無線電通訊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認為須對申請人品行作審查。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指出法案建議發出無線電通訊網牌照前,須審查相關申請人品行,若申請人曾因涉及無線電通訊犯罪被判徒刑,且未恢復權利者不獲發牌。他續指委員會成員亦一致認為不應向,曾干犯國家安全罪的申請人發牌,並建議列入品行審查的負面清單。
此外,委員會亦促請政府釐清通訊設備被臨時徵用後賠償準則。黃顯輝指委員會關注法案建議在緊急或災難下,被徵用無線電通訊網或通訊站的利害關係人無權獲得賠償,而現行民防法被臨時徵用可按平衡原則獲政府金錢補償,希望政府解釋兩者如何銜接。他亦促請政府,在國安情況許可下,交代現時本澳無線電牌照和無線電通訊網或通訊站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