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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貪腐案|地產商人蕭德雄吳立勝兩週內再獲減刑

地產商人蕭德雄、吳立勝,最近要求中院合議庭再審視三項清洗黑錢定罪的追溯時效問題。合議庭本月四日裁定,蕭有一項罪脫,獲減刑半年至囚十一年半;吳有兩項罪脫,最終只觸犯一項清洗黑錢罪,囚兩年半但不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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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澳門日報報導,今次是2人在兩週之內,第2次獲中院判處減刑。

11月21日,中院合議庭就案中各嫌犯的上訴作出判決,認定各嫌疑之間缺乏共同犯罪的行為,只是商人們為各自的利益,分別及先後向時任工務局局長賈利安、李燦烽輸送利益,賈、李則在各任職的期間,以違反職務義務的行為作為回報,從而開釋黑社會控罪。而李燦烽有部分「受賄」行為,並非在擔任公務員時收受,多個嫌犯相關的受賄、行賄及清洗黑錢罪也不成立。

李燦烽由初審判決的28項罪成、囚24年,改判15項罪成、囚17年。蕭德雄由15項罪成、囚24年,改判10項罪成、囚12年。吳立勝由5項罪成、囚15年,改判3項罪成、囚4年半。

其後,李燦烽、蕭德雄、吳立勝等嫌犯,再向該中院合議庭提出無效爭議。合議庭12月4日頒下判詞。

李燦烽認為合議庭遺漏審理珠海「東大商業中心」一寫字樓是否為不法利益的問題。合議庭則指,當時在分析原審證據審查及相關判斷時,已指出原審對相關事實的認定不存在上訴人所指的錯誤,故並無遺漏審理,裁定有關爭議理由不成立。

蕭德雄提出已過追溯時效的3項洗錢罪,均發生賈利安時代的「疊石塘山」項目,涉輸送的不法利益包括於2009年8月至2014年10月、低價出租「鳳凰臺花園」商舖,於2010年置換皇朝廣場一住宅單位,於2009年5月至2016年6月無償贈予南灣半島一商舖及繳交相關房屋租、地租。

吳立勝提出已過追溯時效的3項洗錢罪,均是關於「名門世家」項目,其中2罪的對象是賈利安,涉輸送的不法利益包括2005年至2008年12月低價轉讓「蓮莖巷」的不動產,2009年2月至2010年10月低價轉讓聖祿杞街一連地塊的建築物;一項洗錢罪涉及李燦烽,於2015年2月以高於市價至少190萬元人民幣,向李燦烽購買「東大」寫字樓。

吳立勝還提出,案中清洗黑錢的「上游犯罪」(產生洗錢的犯罪所得)應是行賄罪,而行賄罪的五年追溯時效已結束。對此,中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吳以迂迴的方式洗錢,為的是隱藏賈利安、李燦烽的不法利益來源,故有關「上游犯罪」應是源自賈、李兩名公務員所觸犯的受賄罪,而非行賄罪。

合議庭並以於2017年生效、修改後的預防清洗黑錢犯罪法律,所規定的清洗黑錢罪可判處最高八年徒刑,來認定相關刑事追溯時效為十年,由犯罪實施日起計。

卷宗資料顯示,蕭德雄、吳立勝同於2021年12月22日被宣告成為嫌犯並接受訊問。合議庭指出,有關措施與蕭於2010年關於皇朝廣場的洗錢罪,已超過10年,因而該罪的追溯權已消滅,另外兩項罪行的追訴時效仍未屆滿。吳涉及賈利安的兩項洗錢罪已過追溯時效,2015年涉及李燦烽的「東大」寫字樓,則仍可追究一項洗錢罪。

蕭再有1項罪脫至9項罪成。他還請求合議庭指出,其每項偽造文件罪判刑3年6個月的理據為何,惟合議庭認為其當時已有引用原審的判決理據,裁定該爭議無效理由不成立。最終蕭獲減刑半年至囚11年半。

吳立勝有2項罪脫,只觸犯一項洗清黑錢罪成,囚2年半實際徒刑。

關偉霖、吳驥年、劉寶芳也有向中院合議庭提出無效爭議,主要認為判決欠缺說明理由,合議庭認為全部理由均不成立。

關偉霖維持改判5項罪成、囚5年6個月,初審判決七項罪成、囚18年。

吳驥年維持改判一項行賄罪成,囚2年實際徒刑,初審判決3項罪成、囚8年6個月。

劉寶芳維持改判4項罪成、囚3年9個月,初審判決5項罪成、囚10年。

賈利安未有就初院的有罪判決向中院提出上訴,仍然囚20年。他與家人均身在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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