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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建議以 7項準則判斷是否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法案時稱,資格審查標準法定化,訂明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候選人是否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就不符合條件向選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書,有關決定不得提出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法案建議候選人在被提名當年或之前的 5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提名不被接納。
法案設有過渡規定,在 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曾被認定為無被選資格人士,亦視為屬不擁護或不效忠的情況;拒絕聲明擁護或效忠同樣無被選資格。法案又建議,公然煽動選民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人士,最高可處3年徒刑。
據上月初公佈的法案公開咨詢總結報告,大部分意見表示贊同相關修法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