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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指出,第一嫌犯周焯華、第4嫌犯馬天倫、第5嫌犯張志堅、第6嫌犯周振熙、第7嫌犯盧石峰、第8嫌犯王柏齡和第11嫌犯梁樹榮均沒有觸犯原審法庭裁定的詐騙罪(不論是既遂或未遂),各人無需向澳門特區和案中六間博企支付任何因詐騙罪衍生的賠償金。
中院於10月19日的裁決亦改判犯周焯華及王柏齡加重清洗黑錢罪成立,分別判處8年和6年徒刑。
中院維持周焯華因觸犯黑社會罪、涉及「賭底面」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和涉及「電投、網投」的在許可地方以外不法經營賭博罪,判處18年徒刑。
周焯華須與「賭底面」公司的組成人士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區支付因經營「賭底面」活動的犯罪所得金額,約176億港元,以及提交至少65億港元的經濟擔保,預防性假扣押周焯華和Sawalana Limited在英國倫敦持有的不動產和銀行帳戶。
周焯華提供不少於65億港元的經濟擔保和對檢察院在報告書中所列的銀行帳戶、第一嫌犯周焯華和Sawalana Limited在英國倫敦持有的不動產進行預防性假扣押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