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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公寓:申請人售出物業不影響續租

社會工作局局長韓衛指政府設立長者公寓的目的,是為了優先協助具自理能力但未有經濟能力入住「電梯樓」的長者,申請人持有物業與否純粹是首次入住的評估準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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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衛指長者公寓是協助居住唐樓的長者的先導計劃。他表示有一定存款、具具自理能力、且居於唐樓長者,而他們未有能力入住「電梯樓」,又不合資格申請公屋是長者公寓的對象。他期望2024年第二季完成審批,並安排首批長者在第四季入住。

韓衛強調只有在首次入住時的評估,才會把申請人是否持有物業納入評估。他強調基於長者公寓的性質,申請人是否持有唐樓物業屬加分項,入住後只要仍有自理能力,租約期滿後會自動續約。社會工作局社會互助廳廳長蔡兆源補充指,入住後申請人是否仍持有物業不影響其續約資格。若果申請人將物業售出,或二人入住期間其中一人過身,都不會影響申請人的續約資格。他指出物管公司會派人與住戶家訪,掌握他們的身體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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