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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屋法明年4月生效 設16年不可轉讓期

澳門特區政府公佈第17/2023號法律夾心房屋法律制度,並將於明年4月1日起生效。夾屋申請人條件及收入限制比經濟房屋企較為寬鬆,惟有16年不可轉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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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屋法規定申請人需為澳門居民,可以個人或連同家團方式申請。家團申請之申請人需為年滿18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且在澳門連續或間斷居留至少7年;而個人申請之申請人則需年滿23歲。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期間屆滿前12個月內,需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境內。

申請人的收入限制參考經屋制度,但相對寬鬆。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收入下限,相當於取得經屋所訂定的收入限制的50%,而上限則為相關收入限制的10%。申請人的資產淨值上限,亦比經屋所限的放寬20%。

法案規定夾屋的不可轉讓期為16年。不可轉讓期的限制終止後,單位不再受夾心法限制,惟需維持居住用途,且首次及其後的單位出售需售予澳門永久性居民。

夾屋將以評分制度,對申請進行排序。夾屋將考慮申請人及其家團的社會經濟及居住狀況,包括家團結構、人數、家團中澳門永久居民的比例、是否已受惠於政府的房屋政策下等因素。可選擇的房屋類型分為三類,以家團成員人數劃分,包括1-2人、1-4人以及3人以上,而獲甄選的申請人可在其備選的相關類型的單位中選擇其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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