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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都市更新而進行的分層建築物重建,由所有權人決定實施。因此,有意推動重建者可透過載有預計重建負擔的重建方案草案,收集所有權人對重建的意向。
無論是否有收集重建意向,有意推動重建者須依法製作重建方案,並附同獲主管實體核准或在未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同意的情況下附條件核准的工程計劃草案。
其後,符合《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第六條規定的業權最低百分比的所有權人及倘有的擬增建獨立單位的取得人,須以重建方案為基礎,透過公證書方式訂立一份重建協議。倘若重建協議在簽訂起四年內,未能取得分層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的同意,則協議失效。然而,倘若屬強制參與重建程序的情況,則任一訂立重建協議的所有權人可透過強制參與重建程序,以全體訂立重建協議的所有權人名義,強制剩餘未簽署該協議的所有權人參與重建。
為支付重建負擔,擬增建獨立單位的取得人可在訂立重建協議的同時,與債權人透過公證書的方式訂立合同,以在擬增建獨立單位上設定物之擔保。
自全體所有權人訂立重建協議之日起六日內,又或自裁定強制參與重建的仲裁裁決或司法裁決轉為確定之日起六日內,須將有關事實向承租人作出書面通知。
自訂立重建協議之日起,所有權人之間,以及所有權人和執行重建協議有利害關係的其他私人之間因執行重建協議而引起的爭議,尤其是有關重建協議的解釋,原則上須透過仲裁方式解決。
*分別為力圖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