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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選舉法 公然煽動可被判三年徒刑

澳門特區政府昨(15日)向立法會提交,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的最初文本,當中列明公然煽動他人投白票,可被判處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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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法案文本中規範參選人的資格審查,以及列明禁止煽動他人不投票。修改法案指明參選人在報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報名將不被接納。當中,經營幸運博彩機關的商業企業主,不可直接或間接參與競選活動。此外,修改法案亦新增「第一百三十四-A條」,列明公然煽動投票人或選委會委員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者,可被處最高三年的徒刑。

政府希望透過修改法案,完善選舉程序及參選人資格要求規定,並制訂一套機制確保審查運作暢順。在理由陳述文本中指出,修改法案確保參選人和選舉委員會效忠國家及特區,維護基本法;訂明公然煽動的刑事責任,以及擴展處罰對象至任何人及實體。

澳門行政會在上周完成修改法律草案,發言人張永春表示希望在年底前獲細則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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