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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國家秘密法》續審 國家秘密權限由三項增至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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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27日繼續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新文本建議行政長官確定國家秘密的權限,增加內容,明確按照法律必須公開的事項不可訂為國家秘密。

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新文本建議由最初文本的三項改為五項,包括確定國家秘密的事項、訂定及延長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訂定及變更解密的條件,而根據法律第五章規定確認屬於國家秘密事項及解除保密的義務,部門在行政長官確定國家秘密前,須採取保密措施。法案新文本亦清晰相關處罰制度,政府部門若違反義務須負的責任。

李靜儀續稱,與初文本一樣,行政長官具權限把八大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但經聽取委員會及立法會顧問意見,法案更清晰,法律規定必須對外公開的事項不得定為國家秘密,舉例如其他法律訂明需刊登公報或經過公開程序等。

李靜儀引述政府稱,法案具體生效日期還未確定。政府表示,法案討論成熟時就會訂明生效日期,並會設有一段待生效期,以便部門做準備工作及進行法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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