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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家安全法的恐懼

Guilherme Rego古澤霖*

政府表示,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法例去保障居民的權利和言論自由。澳門律師公會認為公眾的擔憂根本「沒有存在理由」。可以肯定的是,懷疑和恐懼仍然存在,因為公眾不明白是否需要是故意才構成犯罪。立法議員林宇滔理解到,儘管法律很明確,立法程序也是最透明之一,「社會最關心的是將來執法上會否被濫用」。

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在半個小時沒有爭議聲中得到通過。在投票聲明中,議員林宇滔表示,他希望法律修改不會影響言論自由。

他向《澳門平台》表示,不認為公眾對法律的擔憂是因為缺乏透明度。他認為,現時的修改法案「與政府許多其他的法律相比」,諮詢甚至做得「很詳細」。

不過,他坦言當局與公眾的溝通失敗,主要是「心態」方面。他毫不避諱地指出,立法會未能在保護國家安全和釋除公眾疑慮之間取得平衡。

他總結:「在整個立法中,政府做的工作多了很多(…),是不是有效釋除公眾的疑慮呢?我覺得這方面很明顯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在接受本報訪問時,他強調修法後,相關法律的宣傳教育是非常重要,「尤其當中的定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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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須使《維護國家安全法》達至與國家及香港特區相關法律的同等維護水平。」

力圖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 崔天立

力圖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崔天立亦表示,「是必須使《維護國家安全法》達至與國家及香港特區相關法律的同等維護水平。」這位律師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公佈實施,「完善和發展了『一國兩制』制度體系」。

補充法例保障澳門特區原則

政府表示,該法必須修改,因為它仍未能「對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各項工作起到引領和促進的作用」。

崔天立同意。他認為,修法使法律「成為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中的基礎、主幹和核心法律」。

立法會委員會之前要求政府解釋,法案如何體現對居民和其他人合法權益的保障。當時政府回覆,法案是基於「尊重傳統」和「保障人權」這兩大原則。

政府解釋,「專屬國安犯罪的刑事訴訟制度,大多透過準用其他現有法律針對特定犯罪行之有效的訴訟措施、手段或程序建立」,又舉例指「教唆或支持叛亂罪」,「嚴格遵循本澳刑法例去單獨處罰或幫助犯罪的行為的立法理論基礎、立法先例、立法模式和立法技術,致力在懲治犯罪和保障居民言論自由之間實現平衡」。

法律第 14 條「補充適用」的規定使這說法得到印證:「本法律無專門規定者,尤其補充適用《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行政程序法典》、《行政訴訟法典》及第10/2022號法律的規定。」。

「我們得到保證,會參考澳門現有的刑法框架。就我們(記者)而言,保安局局長向我們保證,該法也會參考澳門《出版法》。」

澳門葡英傳媒協會會長 何塞.米格爾.恩卡納桑

澳門葡英傳媒協會(AIPIM)會長何塞.米格爾.恩卡納桑(José Miguel Encarnação)在會晤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時,司長甚至向他保證了這一點。「我們得到保證,會參考澳門現有的刑法框架。就我們(記者)而言,保安局局長向我們保證,該法也會參考澳門《出版法》。」因此,他重申:「我們關注的是《出版法》應維持不變。」

在法律及執法之間

修改國家安全法引起了公眾和社團的關注。公眾不僅擔心言論或結社自由會受到新法的影響,也擔心執法,特別是如果它被用來支持強烈的愛國態度。

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表示,「新聞工作頓時變成高風險行業」。

澳門協提出質疑的其中一點與第三-A條「教唆或支持叛亂」有關。傳協認為,第三條第一款提到的「推翻、破壞國家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所指的「根本制度」,其概念寬廣,直接改變了第四條煽動罪的定義。傳協在向立法會提交的意見書中提出:「日後不同政見表達,探討澳門政制發展的可能性;討論或質疑《國安法》適用性、執法尺度的言論;批評政策、官員的作為,會否被指觸犯煽動罪?上述幾種情況,罪與非罪的界線為何?」

問題還在於,分裂國家罪(第 2 條)和顛覆國家政權罪(第 3 條)現在還可以「任何非法手段」入罪,而不像以前般僅是「暴力手段」,因此被認為犯罪的非法行為範圍增加。

政府向立法會解釋條款修改是合理的,因為「該罪行的犯罪形態已呈現非暴力化趨勢」。政府回覆指,「即使是非暴力手段,亦往往隨時代、社會和科技發展而不斷變化」,「故法案建議手段只需強調均須是違反本澳法律的行為」。

「(法律)不是坊間很擔心的『以言入罪』,但是將來執法上會否被濫用,這就是將來執法上,執行部門如何執行。

立法會議員 林宇滔

至於第2/2009號法律第七條「澳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現在變成「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組織、團體或個人建立聯繫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第五-A條),即刪除了「政治性」和「外國的」。崔天立解釋:「此舉可以有效調整其範圍。過去的規定未能有效回應及懲處個人或組織與境外非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聯繫策劃危害國家及特區安全的活動。」

林宇滔認為:「坦白說,我覺得一般居民跟這個法案有很遠的距離。我知道大家擔心言論自由會否受損,但我自己的看法是,無可否認,整個國安法的框架規管肯定比以前更多,而且他們的程序,確實新增了一些罪行等等,但其實它入罪的起點,是違反了相應的刑法,而不是簡單地以言入罪。」

「在我看來,這些擔憂是沒有根據的。事實上,在《維護國家安全法》通過時,就有聲音表達了類似的擔憂。時間最終證明了他們是多麼沒有根據:幸運地,這部法律施行了10多年,政府從未以《國安法》提出起訴,而這些年來,澳門居民的權利、自由和保障一直沒有受到任何限制。

澳門律師協會秘書長 潘愛儀

「『任何非法手段』比以前的『用暴力手段』等等是嚴了。但當我們去討論細節的時候,意見書中也有強調,是現有刑法的違法的行為,你再去做這些教唆等等,才會達致違反。」

即使如此,他也明白社會和居民真正擔心的是甚麼。「(法律)不是坊間很擔心的『以言入罪』,但是將來執法上會否被濫用,這就是將來執法上,執行部門如何執行。」

在立法會小組會及大會上,保安司司長黃少澤重申,根據《國安法》,必須有故意才能將其視為犯罪。他回覆林宇滔有關「侵犯國家秘密」(第5條)的舉例時表示,「一定知悉接觸的資料是國家秘密才會構成犯罪,若不知悉則故意犯罪不成立」。

同樣在分裂國家罪的案件中,政府向立法會明確表示行為人必須是故意。

澳門律師公會秘書長潘愛儀認為,公眾沒有理由對新法律感到擔憂。「在我看來,這些擔憂是沒有根據的。事實上,在《維護國家安全法》通過時,就有聲音表達了類似的擔憂。時間最終證明了他們是多麼沒有根據:幸運地,這部法律施行了10多年,政府從未以《國安法》提出起訴,而這些年來,澳門居民的權利、自由和保障一直沒有受到任何限制。」

潘愛儀表示:「不同國家就分裂國家、顛覆和煽動罪行的類似條文,已在修法的有關諮詢文本中有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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