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澳門行政長官擴大各司長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權限。其中,各司批准工程的競投及費用上限由現行分別的3,000萬元及1,800萬元同時增至9,000萬元;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及費用批准上限增至4,500萬元。 另外,各司批准免除競投的工程上限金額為6,000萬元;批准豁免競投取得財貨及勞務金額上限為3,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