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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之路

凌偉豪*

2017年5月,台灣地區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裁定台灣地區的民法中的婚姻制度,未有保障相同性別的人士締結婚姻,違反台灣地區憲法規定的人民婚姻自由及保障人民的平等權,因而違憲。及後,2019年5月,立法院專門通過了《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748施行法》),規範同性婚姻制度,內容與《民法》中的婚姻制度基本相同,並於2019年5月24日正式生效。

法律生效後,本案的兩名當事人—來自台灣的丁先生和澳門的梁先生,在2019年10月1日前往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然而,戶政所方面認為:按照台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由於澳門屬於不承認同性婚姻地區,因此,根據《748施行法》第2條規定,台灣公民與未承認同性婚姻之地區人士在台灣無法辦理結婚登記,兼以文書逾期等為理由,於翌日否決其結婚申請。兩名申請人不服戶政所的決定,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理的焦點在於,由於本案其中一名申請人是澳門居民,因此屬於涉外事件,從而需要決定本案的準據法,究竟應該適用台灣法律還是澳門法律締結。按照台灣《涉民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因此,由於本案其中一名當事人是澳門居民,因而確定該名當事人與婚姻有關的屬人法應適用澳門法律;同時,法院無須考慮澳門是否承認同性婚姻。

根據澳門《民法典》規定,澳門的屬人法是個人的常居地法,意思是人的身份、人格權、行為能力、親屬關係等,應當按照個人的實際生活中心的所在地的法律決定。恰巧,梁先生雖然是澳門居民,但是長居台灣,因此,他的屬人法應該「返回」到台灣法律。這種從台灣法律出發,適用澳門法律後,重新適用台灣法律的「返回」情況,便是法律上所謂「準據法的反致」。

既然台灣法律容許同性婚姻,那麼,便應該容許梁先生根據台灣法律締結同性婚姻。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2021年5月6日作出判決,裁定批准辦理相關結婚登記。

判決公佈後,大大鼓舞了兩岸四地的同志平權運動。甚至有傳言稱,所有澳門人甚至香港人都可以直接前往台灣締結同性婚姻。

我們平靜下來看一看。首先,本案只是在一個具體案件中得出容許結婚的決定,而不是所有個案中也可以得到相同的決定。台灣至今尚未立法普遍容許非台灣公民可以在台灣締結同性婚姻,因此,更不可能像上述傳言般大開方便之門。

再者,案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對常居地作出審查和認定。不屬於台灣公民的一方,如果屬於澳門人的話,他必須以台灣作為常居地,才可以得到與本個案中相同的效果。考查常居地,尤其要觀察當事人的居住地點、居住時間、是否以當地作為生活中心、有否與當地建立事業和社交方面的聯繫、有否納稅。本案中,梁先生就讀台灣著名大學,長居台灣多年,放棄了在澳門的高薪工作,與男友在台灣高雄開設蛋糕店,共同建立事業,參與多項社會運動,融入男友的家庭和在台灣交遊廣闊。凡此種種,才能夠認定梁先生是以台灣作為常居地。

另外,需要指出,不是所有地方的屬人法都像澳門一樣,是以當事人的常居地作為標準,有些地方是以國籍作為標準,有些甚至是宗教信仰作為標準,用來決定人的身份和能力,不必然出現「反致」,從而可能無法根據台灣法律規定締結婚姻。

平權之路,尚很漫長。但千里之行,始於足下。一步一腳印,還是要靠社會大眾共同努力。

*澳門執業大律師,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公法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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