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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文物資源資産禁止贈予、出租或出售

日前,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制定印發《國有文物資源資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對文物資源資産的登錄清查、保護利用、資産報告、監督檢查等工作作出規范。

強化文物資源資産登記,可以防止文物因「家底」不明而流失遺失或遭監守自盜。根據《辦法》,文物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將全部文物資源資産及時、準確登記錄入文物總登記賬,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在對文物進行登記造冊時,除須填寫「文物資源資産信息卡」,相關單位還須強化對文物資源資産的信息化管理。財政部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信息化要求,建立資産管理信息集中共享機制。

在加強文物資源資産的保護利用方面,《辦法》明確,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文物資源資産接收、登記、鑒定、編目、檔案等保管保護制度,可移動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文物庫房管理、修復復制等保管保護制度,並明確管理職責和流程。管理收藏單位對文物資源資産進行保養修繕和定期維護,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收藏單位要加強文物資源資産展示利用管理,滿足社會公眾文化需求。考古科研教學機構等管理收藏單位應當加強文物資源資産的科學研究利用,做好文物科研標本的保管保護。管理收藏單位禁止利用文物資源資産進行對外投資和擔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禁止將館藏文物贈予、出租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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