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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奧洛:東帝汶需要「詳細和全面」的司法組織法

東帝汶總統盧奧洛,東帝汶需要一部「詳細而全面」的司法組織法,以確保為東帝汶司法機構規定的憲法任務和權限具有更大的法律確定性。

東帝汶總統盧奧洛(Francisco Guterres Lu-Olo)表示東帝汶需要一部「詳細而全面」的司法組織法,以確保為東帝汶司法機構規定的憲法任務和權限具有更大的法律確定性。而過程中應考慮到當前的經驗和現實,但要切實考慮司法系統的中長期發展。他表示:「關鍵的是在行使司法管轄權時,必須維持並加強對法院和法官獨立性的尊重。」

他同申 :「 同樣重要的是,繼續發展公共事務部,使其成為隸屬總檢察長的分級組織的治安法官。」 他強調說,在公共部,其治安法官必須按照合法,客觀,豁免和服從法律所載法律文書所載規則的標準行事。

盧奧洛總結審計報告必須由法院和檢察院承擔,是以透明,完整和合法的方式加強對公共資金管理的必要手段。有必要使這些司法機構在機構上進行更有效的溝通,以便在每個法律權限的範圍內做出報告中所載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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