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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佈中國首部個人破產立法

宋文娣

9月1日,深圳發佈中國首部個人破產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條例》),該法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深圳的市場退出機制也由此更加健全,營商環境進一步提升。

由於歷史原因,中國目前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僅有《企業破產法》,被學者們稱為「半部破產法」。深圳此次制定的《條例》除了使得破產制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之外,還可以為中國將來專門製定個人破產法探索和積累經驗。

根據條例,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就債務人而言,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就債權人而言,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單獨或者共同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個人破產主要採取清算、重整、和解三種程序。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其消費等行為相對會受到限制。
有法律專家稱,預計一開始每年個人破產案件約為五、六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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