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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在外

在澳門,同性戀者的權利大多不受法律保障。當局指目前收到四宗同性伴侶居留許可的申請,全部未獲批准。

生於澳門的Nathan Mong與原籍馬來西亞的Kit Foong在加拿大結婚,現居澳洲。該國去年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美國皮尤研究中心的資料顯示,澳洲是全球第26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或地區。在鄰埠香港,終審法院上月裁定在港居住人士的同性伴侶可以像異性伴侶一樣,申請受養人簽證。與台灣、香港和內地一些大城市相比,澳門在同性戀者權利方面依然落後。
Nathan Mong今年36歲,Kit則是50歲。他們2008年在澳門認識,2013年到加拿大結婚。他稱當時沒有要求澳門承認他的婚姻狀況,因為覺得同性伴侶在港澳的情況並不樂觀。「我也有想過去試一下,看看澳門政府會認為我在澳門是單身還是已婚,如果他們不承認我的婚姻,那是否意味著我是單身可以再來在澳門第一次結婚?很奇怪的矛盾,但隨著更多國家認證同性婚姻,這樣的情況也不是澳門政府能置身事外的。」
Kit在澳門的工作到2014結束。他多年前留學澳洲,曾與首任同性伴侶在澳洲申請民事結合,因而擁有澳洲居留權。Nathan Mong為了和Kit繼續生活,於是以伴侶關係申請移民澳洲,現時在當地任按摩理療師。Nathan Mong指這是一個艱難的決定:「由於澳洲同性伴侶可享有民事結合的權利,為了繼續一起生活,只好移到澳洲生活。我也沒有特別嚮往澳洲生活,反而更想留在澳門,家人朋友都在澳門,移民其實放棄了很多。」
治安警察局稱,截至目前收到四宗同性伴侶的定居申請或居留許可,但「過去未有批出這類申請」。
當局回覆本報指,批出居留權與否是根據《民法典》第1462條規定,條文排除了同性戀者的情況。
法務局回覆本報時重申,同性婚姻在本澳並不合法。「同性間構成婚姻或事實婚姻,雖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正式化,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制不能以此作為認可。」
當局指出,沒有收到同性伴侶間的婚姻及事實婚姻的登記或認可申請。
考慮到法律不認可同性婚姻,本報向法務局查詢同性已婚者是否可在澳門結婚,法務局指:「在澳門結婚,未婚者須具備法律要求的條件,不能與基礎民事法律和《民事登記法典》有關澳門特區建立婚姻的法律要求相抵觸,而根據基礎民事法律,若未婚者不具備法律條件則沒有構成結婚的可能。」
Nathan Mong直言:「澳門應該沒有甚麼相關法律令同性伴侶滿意地生活。」他指雖然香港近日有相關案例,但他對澳門有關同性權利的立法依然不感樂觀。「如今香港QT判決在澳門也起不了甚麼波濤,我並沒有感覺到情況有任何改善。」
澳門彩虹理事長林嘉龍同意這種講法。澳門彩虹是澳門首個以提升同志(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跨性別者及其他性小眾社群)權益為宗旨的團體。他說澳門還需要多點時間才會發生類似的事情,原因眾多。
「那段新聞在澳門完全沒有引起迴響。我們有些朋友想結婚,有些已經結婚了,但因為澳門社會比較保守,很難像香港QT案般爭取。」

香港向前一步

7月4日是香港歷史性的一日。終審法院裁定,在港居住人士的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一樣,可以申請受養人簽證,為這宗2014年開始的案件劃上句號。QT是一名英國女同性戀者,她在2011年與具有南非和英國雙重國籍的同性伴侶SS在英國結為同性戀伴侶。SS同年獲得香港工作簽證,QT於是申請以SS的伴侶的身份申請受養人簽證,但被當局拒絕。當局指現行政策是一夫一妻制中婚姻的配偶才能獲承認爲受養人。
QT因此只能以旅客身份入境,不得在港工作,無權使用公共服務。2016年,她在原訟庭的司法覆核被判敗訴,後來於上訴庭得直。終審法院本月初頒下判詞,指香港政府的做法構成「間接歧視」
林嘉龍讚揚判決,認為香港同性權利發展前景可期。「這是向前的一步。由於香港使用普通法,以判例法作為基礎,這項判決將來可以適用於類似情況。」
除了香港,林嘉龍指中國內地對同性戀和雙性戀也較為接受。「雖然立法和承認同性別人士結婚,仍要一段時間才可能發生,但內地很多大城市已經開放了很多。」
在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去年五月釋憲,宣佈禁止同性結婚違憲,開啓同性平權之路,極具歷史意義。根據大法官解釋,台灣的行政與立法機關須於兩年內修法。如果修法到明年尚未完成,同性伴侶得按現行規則向戶政機關註冊結婚。
在澳門這個人口和規模細小的城市,這仍然是一個忌諱的議題。林嘉龍說,澳門「不難碰到一個認識你父母的人」,很多因素令爭取 LGBT權益困難重重:「富裕的經濟令很多人選擇沈默。比起為平權和人權,大家對賺錢更感興趣。」法

法律規定

在澳門,外地人士能以家庭團聚為名申請居留許可。相關條例表面上不存在歧視,同性伴侶理應能按法律申請居留許可。律師José Álvares稱,現時的障礙是來自「家庭觀念」。根據《民法典》,「結婚、血親關係、姻親關係及收養均為親屬法律關係之淵源」,而當中第1462條規定「結婚係男女雙方,擬按照本法典所規定之完全共同生活方式建立家庭而訂立之合同」。
José Álvares說:「香港QT案引用的條文其實與澳門的情況完全一樣,實在耐人尋味。」他指有爭議的是居民「配偶」居留許可的批給。香港的《婚姻條例》與澳門的相近,訂明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
他又指出,除了第4/2003號法律允許以「家庭團聚」為由批給逗留的特別許可外,第3/2005號行政法規界定了澳門居留許可的條件,與香港一樣可以將配偶的居留許可延長。
他說:「在QT案的判決中,法院未有考慮婚姻的定義,僅指香港入境事務處對異性和同性配偶的差別待遇不合理,違反了《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不過,他不認為基於澳門法律的情況,同樣的事件在澳門會得到同樣處理。「入境事務處的做法其實沒錯,因為它是根據對配偶概念的解釋而決定,也就是說,如果不對產生歧視的法規作修改,就不能質疑按章執法的行為。」
他指《民法典》定義婚姻的條文與《基本法》第25條「不相符」。第25條明訂: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
雖然《基本法》未有提到性取向,但他認為列舉的屬性純屬示範,「完全可以」包括禁止基於性取向的歧視,「通過這種方式,家庭團聚可以涵蓋同性的已婚或未婚人士」。
他又強調:「政治和立法選擇對公民的生活構成重大影響,甚至像這樣的問題,似乎只是對權利的正式肯定,但意義其實遠超於此」。
他說自己曾與一位「極專業」的學者合作,對方有一日收到澳門某教學機構的任教邀請。這名學者於是查詢他的伴侶能否以受養人身份來澳,又指他與伴侶已經有事實婚姻,但José Álvares說:「我必須坦誠地向他分析,這個可能性非常低。」
這名學者後來赴泰國任教,他的伴侶可在當地申請為受養人。「既然一間澳門的學府都誠邀他,他必然有其過人之處,人才就是這樣流失。這類人士身處在這種歧視的環境裡,不得不說,他們的離開正是為了找到一個真正接受他們的司法管轄區。總之,[政治]勇氣和願景都是不可或缺的。」

權利較少

由於同性結合的不合法或不被承認,同性人士的其他權利亦受限制。林嘉龍稱,同性伴侶在申請公共房屋時不能以核心家團形式申請,也無法享有政府和私企僱主給予家屬的福利。
他坦言,保守主義與文化的關係密不可分。「澳門大部分的華人父母都希望子女遵從傳統,結婚,然後組織家庭。不這樣做就是不孝,而且在中國文化裡,令父母不悅就是不敬和冒犯。傳統觀念是家和萬事興,因此父母和子女應該避免分歧」。
Nathan Mong指出,性取向仍是家庭生活的一大問題。「在家庭上,我經歷了出櫃的過程,由不太好的情況到現今算是一切平穩吧。我最介意我父母的看法和心情,我的宗旨是並不期盼他們非常接受,只希望他們能慢慢了解和接納。」
他將耐性全都留給家人,不在意外界的眼光。「如果因爲我是同性戀者而去排斥我的人,也沒甚麼值得我去認真對待。」

蘇爔琳 03.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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