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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管制無法「實際應用」

《租務法》即將交立法會大會細則性表決,但有可能無法實現最初製定該法案時的初衷。
《租務法》修訂後發生兩大變化,首先,業主不得在三年租期內單方解約,其次租約必須經過公證。但恐怕政府承諾的一大新事(設置租金調整的上限,得到了行政長官批示)無法實現。
該法案最初在2009年由陳明金、高天賜、關翠杏、何潤生、唐曉晴、宋碧琪、鄭安庭、吳國昌和歐安利提出。2015年11月25日獲全體議員一般性表決通過,只有馮志強棄權,如今由三常會進行細則性討論,該法案修訂後的新版本月初才剛剛公佈。
歐安利議員支持修改該法律,他認為「再次在澳門引入租金管制機制」是好事,澳門曾在20世紀90年代引入租金管制機制,他認為目前加稅過重。他只有一個要求:合約公證。他解釋說:「我提出這一要求是因為我具備專業知識,知道很多欺詐案件。」
該法案在經過立法會細則性討論後有了很多變化。他評論道:「起初,法案編寫者希望引入永久係數,但最後得出結論:不可能。」又描述道,「立法會議員和行政機關成員舉行了多次會議,最後認為最大係數只應該用於危機時期,因此這一永久標準成為了例外標準,具有臨時性質。」這一「可能是共識」的結論激怒了很多議員,包括歐安利。他表示,「應該出台一些規範化和人性化的規定,以符合澳門二十一世紀的經濟自由主義規則,我不知道這對所有人而言是不是最好的解決方案。」因此,這位議員對該法案是否會實施持懷疑態度。他認為「根本不會有任何實際應用」。
與最初的版本相反,新《租務法》提出創立專業仲裁中心,以自主的形式運營,或參照澳門現有的仲裁機構的特性。根據這位議員,他認為應該「創立專業的租賃仲裁中心,只是這種想法並沒有得到立法會和行政機關的廣泛共識」,所以有無法實現的風險。
今年新增的另一內容是確立租金調整體系。他解釋說:「正是由為該委員會工作的立法會顧問提出這一點,他認為需要確立標準,知道通知的期限。」
根據歐安利,「概念」已明確,調整限度正在決定中,只有「合同有效」且「業主願意」時才能執行這一標準。
處理過該行業很多案件的律師羅卡斯強調,新《租務法》有一些積極的變化。他說:「首先,形式之前不要求合約公證,現在需要。」其次,最短租賃年期如今提高至三年,他表示,「這其實很好」,因為「可以帶來更大的穩定性」 。
有關在發生衝突的情況下訴諸仲裁的可能性,這位律師說可以帶來積極的影響。 「或許對於承租人而言是成本更低的手段。通常情況下,提出問題的都是業主。」
談到租金調整機制被認為是例外機制,羅卡斯表示很難發表意見。但引發更多疑問的是規定有意每年調整租金的房東,應將租金的款額以及計算的係數,在至少三十天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新《租務法》還規定,承租人在收到通知15天內不表示拒絕後新租金才被視為接受。羅卡斯認為,這一條規定不明確,「因為有一種風險是,承租人可能會同意他甚至根本沒得到消息的調整。」

有效性不足,市場僵化

經濟學家奧爾巴諾·馬丁斯質疑確立租金調整最大係數的有效性。「如果特首只限制租金增長,那有房的人就不想出租房屋了,他們更傾向於出售。」他預計這種措施將伴隨長期空置房屋的「物業稅」的增長。此外,這位經濟學家問道:「調整受消費者價格指數調節,如果租金下降該怎麼辦?」現在面臨的就是這種情況。
他認為,更有效的應該是確立每年租金係數的「政治決定」。「租賃市場影響人們的穩定性,影響每個家庭的收入,政府應該從政治角度設立固定係數」。業主和房產中介當然「不會支持」,尤其是房產中介。因此對於中介而言,「租金越高」,佣金越高。
出於擔心市場受損,近360家房產中介發表聯合聲明,呼籲議員不要急於通過這份法案。地產公司利嘉閣(澳門)董事總經理廖梓嘉並未簽署這份聲明,但她贊同聲明內容。她認為,該法案甚至會損害澳門居民的利益,因為「70%的居民不僅擁有一處房產」。
此外,廖梓嘉認為,市場會做自我修正。她回憶道:「2016年,市場情況很糟糕,租金就下降了30%至40%。」
另外,由於「大多數租房者來自外地」,只待很短時間,因此「三年的最低期限對於房客來說不方便」。最後,廖梓嘉批評合約公證的規定,因為很多業主都不住在澳門。

 

盧西亞娜·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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