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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度老闆話事

1999年後,議員已八次提出有關結社自由的提案,儘管如此,結社自由仍是不受《澳門基本法》監管的少數基本權利之一。 12月,政府宣布將研究此事,但專家表示不信任政府,因為其缺乏遏制「雇主強大力量」的勇氣。
除回歸前羅拔度的提案外,2005年起,不同的議員先後八次提案,都無一例外被企業界議員力量強大的立法會否決。上月底,政府表示已開始啟動有關裁定是否具備規範工會法條件的研究項目外判招標,但截止至研究結束需要500天。
「不需要任何研究,不知道它是一項法律研究,還是社會或經濟、金融研究」,法律顧問簡天龍(Paulo Cardinal)評論說,他提醒注意,工會自由是澳門基本法規定的權利,由至少兩條國際條約和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兩項公約通過「較普通法律而言更強大的力量」確保。
早在2014年,政府就曾表示對於工會法的訂立持「開放的」態度,但從未採取過任何立法行動。簡天龍認為,最近有關研究的消息是「可靠的解決方案」。
「是在拿嚴肅的問題開玩笑。用500天研究什麼?政府推行了17年鴕鳥政策,試圖訂立工會法的浪潮一浪高過一浪,最終什麼也沒發生,政府為了表明其有所作為,才想出這一辦法」,這位法律學家表示,他擔心經歷近兩年的研究後,這一話題會「再在社會協調委員會花費三、四或五年時間討論」。
這位《基本權利研究》一書的作者認為,政府不是缺乏意願,而是缺少「勇氣」。
「現階段,政府並未認真履行《基本法》的規定。關鍵是涉及特定經濟階層的非凡力量。雇主的力量非常大,而且其投射的密度也很大」,他評論說。

誰害怕工會?

最近一次提案由關翠杏、李靜儀、林香生提出,這幾位議員都來自勞工界 —— 議員們多次反复提到之前提案被否決時給出的解釋:對於經濟和社會安定的影響。
「他們的需求是什麼?目的是什麼?我不明白為什麼這些同事總是不斷地嘗試,儘管三番五次地失敗」,特首委任議員馮志強表示。
「澳門有勞動法,很大程度上已經可以滿足勞動者的利益需求。雇主,一般而言,也都遵紀守法。我認為這(工會法提案)是倒退,無法促進和諧或穩定」,他又主張。
馮志強還提出經濟性質的問題,他表示,如果實施這部法律,「中小型企業將全部關門大吉」。「他們想令所有的企業都離開澳門嗎?因為工會法將擾亂社會穩定」,他表示。
簡天龍認為,這一立場是基於「沒有必要的恐慌」。「為了捍衛一個自知理虧的論斷,他們無所不用其極」。
我要問:有工會法的香港存在某些社會或經濟問題嗎?沒有。台灣有嗎?沒有。韓國、日本、新加坡。但凡有智商的人都不會相信這一點」,他表示。
澳門大學研究員、工會等問題專家Timothy Kerswell表示沒有恐懼的理由。
「我們沒有理由害怕工會(……)它們不是擾亂經濟的因素。事實上,工會可以促進社會穩定,確保員工和雇主間的健康合作關係。如果政府反對在澳門訂立工會法,很可能是因為其錯誤理解了工會所代表的」,他表示。

權利不出售

沒有工會的保護,工人就是「弱勢群體」。「結社、集會的自由權利是受國際勞工組織保護的(……)不擁有這些權利的工人與世界其他地方的工人相比明顯處於不利地位」,Kerswell表示。
這位學者不贊同「只要多付點錢,他們可以買權利,如果給的補償夠多,人們就不需要權利了」。
他表示,證據是即使在澳門薪金上漲的很長一段時期內,也有勞資糾紛,尤其是博彩行業的。
「條件在任何工作場所都是必不可少的,我認為以更多薪金交換惡劣工作條件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當我們與世界各地重點產業的工人對話時,感受到他們需求更多尊重、更加可預測的時間表。例如,不在吸煙環境中工作是酒店行業的普遍訴求,這些東西和工資同樣重要」,他解釋說。
回歸後提交的八項提案中,五項的作者是高天賜。這位議員也是澳門三大公職人員協會之一的澳門公職人員協會主席,所以他更像是一位工會維權者。
高天賜完全明白為什麼所以提案都被否決:「出於與立法會相聯繫的商業利益」。
《基本法》第27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在《基本法》的基本權利中,唯一有待規範的就是工會法和罷工的權利」,他指出,還給出例子說明由於這一法律空白,如今工人是如何得不到保護的。
「(例如)毫無理由地辭退——只要付工資,員工就可以被辭退。沒有在集體談判和工資及福利協商中維護工人的工會結構。這就是為什麼私營部門的員工產假仍然是56天,而公職部門則為90天,他們自1980年起就擁有這項權利。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工人的待遇就存在差距」,他解釋說。

不合規則的談判

博彩業是最明顯的例子,「單憑員工是無法與運營商這一巨人談判的」。
「企業家和工人關係的軸心是殘缺的,因為沒有能夠幫助工人在受到傷害時獲得賠償的機構」,他評論道。
例如他所在的勞工協會不能行使工會的權利,因為「不能合法地代表員工與企業談判,即使是在司法審判中也無法代表員工」。
簡天龍——主張以獨立的方式規範罷工權利,但他更希望在訂立工會法之後規範罷工權——他擔心政府最終推出的不是一部「真正的」工會法,「一種裝裝樣子的工會法」。
「如果考慮結社自由 —— 也就是成立工會的自由,成為會員、退出、創建新的工會,即使是同一專業領域的工會 —— 澳門沒有真正的有關結社自由的法律」,他強調。
還有:「工會必須有組織地展開活動,不能僅僅依賴會員。不能有任何來自政府、雇主協會的干擾。不應由政府決定如何創建一個工會,如何做決定,更談不上雇主組織。」
如果現在開始的這一進程是「一部包含兩三條規定的法律,稱’有工會,但工會依賴這個,這個,和那個條件’,而且’工會在作出決定之前,必須與政府或社會協調委員會溝通’,這部法律就沒有價值」,他提醒說。

 

Inês Santinhos Gonçal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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