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ício » 打擊暴力

打擊暴力

家庭暴力,2008年開始有人談及。經過八年,家暴法通過了,並將家暴列為公罪—不需要受害者提出告訴。
家暴法於十月初生效,有關議題的廣泛討論始於2008年,那時政府正推行家暴零容忍政策。法律的創新之處的是將家暴列為公罪,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開展不需要取決於由受害者提出的告訴。
家暴法文本在立法會用了兩年時間作一般性討論,並引發不少爭議。這條共有三十五條條文的法律,把家庭暴力界定為「在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範圍內所實施的任何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
在立法會一般性討論中,通過了僅將「後果非屬輕微」的行為視為家暴的定義。對於傷害的 「輕」 和 「重」 ,議員之間未能取得共識,一些議員認為家暴行為屬輕度傷害,應為半公罪,即是要由受害者本人提出告訴,而一些議員則認為家暴行為屬嚴重傷害,應為公罪。法律規定行為人最高可被判處十二年徒刑,若受害人因家暴而死亡,行為人最高可被判處十五年徒刑。
在討論過程中,大多數議員將焦點放在預防方面。例如,高天賜議員向社會文化司司長提問有關社會預防家暴的責任,並指不應只把責任放在社會工作局身上。譚司長在回應中保證那是一個涉及多部門的工作,包括政府部門、公共部門及社會服務機構。當被問及關於人員培訓的話題時,黃艷梅局長指︰「對處理家暴個案的人員的培訓是要求高專業的。我們於去年邀請了來自香港及台灣的專家及教授,為我們的員工舉辦了成為培訓者的相關培訓課程,使他們能成為對處理這些個案的技巧方面的培訓導師。(…)這將是持續的工作。[而這些個案將會]有相關的專業人員跟進。」

家暴法

於該法通過前,家庭暴力曾被視為是半公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與否取決於受害人的意願。而現在家庭暴力屬於公罪,檢察院可主動促進刑事程序。
該法律把家暴罪行定義為︰『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實施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還有另一種家暴罪行,如被虐者的年齡為十四歲以下,行為人將被處較嚴重的刑罰︰「如虐待是在顯示出行為人的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情節下實施」,則處二至八年徒刑。在任何一種家暴個案導致受害人死亡,行為人將被處五至十五年徒刑。
譚司長表示︰「政府相信該法律的公佈(…) 會進一步遏止家庭暴力的發生,而如果不幸地有這些個案發生,我們能及時發現及緊急介入個案,務求保護受害者,同時亦追究施虐者的刑事責任。」譚司長強調對於該法律的實行的相關工作將會於三年內進行一次評估,如有需要將會檢討該法律。

unnamed

家暴法生效後第一個月,經公共部門、社團和學校通報的個案約有160宗,其中約30宗為疑似個案。在上述法律生效前的今年首六個月,紀錄有96宗,比2015年多16宗,比2014年多27宗。
家暴法於10月5日生效,疑似個案的數字已經上升了30宗,由此可見,與過去數年比較,更多人會知道現時家暴屬公罪,法律亦加強相關部門的告知義務。
社會工作局家庭及社區服務廳廳長吳慶文在接受 《澳門平台》的訪問時表示,雖然是新法律,但由於告知義務的運作,所以已存在可供參考的數字。「由10月5日至11月5日,經公共部門、社服社團和學校通報的個案數字約為160宗,但只有約30宗為疑似家暴個案」。其中4宗由司法警察局轉介至檢察院,而其他個案則涉及子女的管教、家庭關係和婚姻問題。2014年,紀錄個案有69宗,2015年80宗,2016年上半年,在上述法律生效前,數字上升至96宗。
在家庭暴力方面來看,上述法律帶來了一些重要的消息,主要為加入公罪。生效之前,曾被考慮為半公罪,依賴投訴才能進行刑事訴訟。根據現時情況, 「社會在保障受害者和潛在受害者的權利方面會變得更好」。

告知義務

在法律訂名方面,上述法律名為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由此可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是同樣重要的,法律一方面旨在鼓勵人們應尊重人的基本權利,成員間不應歧視,並促進家庭和諧,使用和平的方法處理衝突,通過社區宣傳及預防,「需要先使市民意識」到家庭存在的問題。在鼓勵正確態度行為的同時,社工局期望能夠「更早發現個案和保護潛在受害者」。
另一方面,在打撃家暴需要涉及到其他單位的協作。例如「如果老師知悉家暴個案,需要通知社工局–社工局的通報機制會收集所有通報的疑似家暴個案」。「在收到一宗疑似家暴個案的通報時,社工局會先分析,後介入轉介受害者至適合的服務或直接向受害者提供適合的服務」。
根據上述新法律,社工局是 「負責協調家庭暴力預防工作、標識有關危險情況及執行本法律規定的一般保護措施的公共實體」,「應社工局[…]提出的要求」,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 「皆有提供合作的義務」。但上述法律訂定告知義務, 以下為法律原文所述:「任何公共實體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相關職務時,以及任何提供醫護、照顧兒童、長者和殘疾人士服務或從事教學、社會服務或輔導業務的私人實體及其工作人員在進行相關業務時,如懷疑或獲悉發生家庭暴力的情況,皆有義務立即告知社工局,但不影響《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的檢舉義務」。吳慶文提到,「以前並没有個案通報機制,現在有更多機會發現家暴個案」。
法律生效一個月,在告知義務工作方面,判斷了約160宗個案,其中只有約30為疑似個案。強調這一通報機制的重要性,吳慶文表示,收到通報後,「社工局會進行詳細和深入的個案評估,以審核家暴個案是否真確」, 社工局需要分析個案問題性質,例如個案是屬於一般的家庭糾紛抑或家庭衝突的個案。。

準備工作

法律於10月5日生效,為各方準備就緒,過去數年已完成相關的準備工作, 如為「社工局與其他公共部門和社服社團間合作」作準備。2014年,社工局與六個公共部門,分別是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衛生局、教育暨青年局、勞工事務局和房屋局建立了協調機制,以保持緊密溝通。
另外,為配合家暴法的執行,社工局編制了「處理家庭暴力個案程序指引,還組織了培訓課程。除了警務人員、社服社團和學校外,「為前線人員舉辦了專項培訓」,讓他們知道什麼是家庭暴力和認識面對相關個案的方法。亦同時舉辦了面向市民的相關培訓。
2015年11月,社工局開設了24小時家庭暴力求助專線,為公眾提供支援和輔導。在上述法律生效當天,社工局更為公共部門和社服社團開設了24小時家暴個案資訊專線。
吳慶文解釋,一般來說,家庭暴力不僅是「一個家庭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這與中國人傳統觀念有關,「傳統保守的思想認為家醜不出外傅,所以受害者很難會離開家尋求幫助」。吳慶文表示,為改變這些觀念,「需要開展宣傳,提升預防及求助意識活動」。「對於有些人來說,用體罰來教育小孩可能被視為是正常的,但這是不正確的。我們需要更努力地在這一方面作出改變」。吳慶文補充,「夫妻間的語言暴力或身體暴力往往被忽視,,但這也需要改變」。
在上述法律通過之前,公眾討論已有了進展。吳慶文表示,「得到大部分民間團體和議員的認同,他們認為有需要立法和公佈相關法律」。吳慶文更解釋,「這是社會的進步和傳統觀念和社會價值的改變。

跟進工作

懷疑涉及刑事的家暴個案或正由警方調查的家暴個案,社工局會根據受害人的危險情況,向警方附上有關報告資料。
社工局家庭保護組陳耀虹向澳門平台指出,「一名已遭受侵害多年的受害人,是需要分析介入的方式及制訂服務計劃」。懷疑涉及刑事的家暴個案,應根據家暴法,把資料轉交至可執行刑事調查的單位。當接觸受害人時,需要特別提高敏感度。很多時候,受害人稱「情況不嚴重」,但工作人員的評估卻不一樣。即使如此,陳耀虹強調「需要時間建立服務的信任關係,為受害人提供福利服務及輔導計劃時,也須尊重其個人意願」。因此,跟進這些受害人的工作是複雜多樣的。
當面對一個家暴的受害人,陳耀虹指出,有時會轉介至社工局法律顧問,以向其解釋法例內容。與此同時,社工局亦會為受害人尋求心理及生活上的支援,以令其覺得在整個處理個案的過程中,並不是孤單的。
根據家暴法的規定,社工局「依職權、應處於家庭暴力危險者要求或公共及私人實體的告知,而獲悉有發生家庭暴力危險的情況,須對該情況作出標識和跟進……」。
跟進時應,「尊重處於危險情況者的意願;僅在對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屬必要時,方對個人及家庭生活作出干預;切合危險情況及其所需;尊重個案所涉人士的隱私權、彼此間的親密關係、肖像權及受保護的私人生活;如危險情況涉及兒童,則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依歸;如危險情況涉及殘疾人士,特別是精神殘疾人士,則須與其智力及能力水平相適應」。
一般保護措施,向家暴受害人或處於危險情況的人提供「暫時安置於社會服務設施;按照法律規定提供緊急經濟援助;獲得緊急司法援助;免費獲得由公共衛生機構提供的衛生護理服務(……);協助就學或就業;個人及家庭輔導以及提供法律資訊及諮詢服務」。
法律亦提到警方保護措施方面,「必要及適當地為保障受害人或處於危險情況的人及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和安定生活」,包括護送到「醫療機構;護送返回事發地點、住所或其他地點,以便取回其物品以及護送到社會服務設施」。
對於家暴法,社會文化司譚司長強調三年後會作審視;而在法律的實施期間,亦會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視。

聯絡我們

平台媒體,聚焦中葡關係。

平台編輯部

關於我們

電子報

訂閱平台電子報,縱觀全球新聞

@2023 – Copyright Plataforma Med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