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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發展進程延遲

 Um ano de funcionamento do campus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

澳門在1991年頒佈了高等教育法,而現在高教領域仍在等待更符合現實情況的教育法出台。目前關於本領域的討論仍在立法議會進行之中,相關提案最早也只能在2017年完成。
2005年政府為準備高等教育法新提案開始收集各方意見,然而自那時開始到如今11年過去了,各機構卻仍在等待之中,規範它們活動的依舊是1991年頒佈的一項立法。對澳門大學——在澳門享有最大自主權的高等教育機構而言,新法律的缺席不會造成損傷,但對於其他的機構而言卻並非如此。
上周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兩小時的會議之後指出: 「無法預估」相關工作的最終完成日期,他只保證「2017年將全部完成」 。「這取決於很多事情(……)我們不知道會有哪些提案提交到我們手中(……)我們不清楚會有什麼工作」,他說。
在去年第一季度籠統批准高等教育法提案後,此後至今一直在進行技術審議之中。陳澤武還指出距離本屆立法會結束「只剩」四個月。
澳門大學教育研究中心主任黃素君認為高等教育法的延遲通過,阻礙了高教部門 「更全面的進步」。
在立法議會正在討論的提案中,也提出了一些更適合「國際潮流」點,例如,這位學者提到「那些新課程,與其考慮給予學士學位,不如指定為『副學士學位』,這是目前最新的觀點」。
此外,澳門大多數高等教育機構都希望這一新立法會確保他們擁有更大的自主權。 「澳門大學已經有很大的自主權了,但是理工學院(PMI)或旅遊學院(IFT)就很小」,她說。
總體而言,這位學者認為新的法律是要讓境內的高等教育部門能在國際進行競爭。 「現在新法的審批推遲到2017年,我不太清楚其中原因。也許是與批准通過大學聯合考試(四所高等教育機構的准入統考)正巧撞在一起?」,她推測到。
此外,這位學者還質疑議員們不是將辯論「複雜化」,而是在「混淆」概念。 她強調「提問學校是否應被視為一個集體或者個人——也許這沒有很大的實用性,但正在進入法律的細節階段」。
黃素君表示不論這些延遲的背後原因為何,都必須要關注高等教育界的發展,特別是從今年開始。 她說:「根據人口普查的人口減少預測,在接下來的六七年裡本地學生人數將出現下滑」。
在與澳門平台的對話中,澳門大學副校長馬許願表示需要有一個新法律來規範高教部門,因為現行的法律 「是適應當時的高等教育結構的」。 「到現在已經過了25年,公立和私營機構氾濫,因此頒佈一個能規範現今這個已更為廣泛且要求已完全不同的部門的法律十分重要」,他說。
從澳門大學(UM)的角度來看,他尤其希望「監管政策具有更大的靈活性」,特別是涉及碩士和博士學位時。 「例如根據現行法律,博士課程必須由院長主持且只能委託給副校長。 在20年前博士課程才剛剛起步時,這個規定是有道理的,但是現在早已不同,每年都有大量的論文答辯」,他說,並解釋到:「副校長工作量超負荷」。
隨後他指出在提供更專業的碩士學位方面「缺乏靈活性」,「那些管理領域或是工程領域的專業碩士最多只能參與一個簡單的項目」。
這些麻煩可能「一定程度的延緩(擴張)進程」,但副校長也承認在澳門大學的情況下,這一點不會引起「根本性問題」。在諸如國際認可的監管問題方面,馬許願表示澳門大學已擁有足夠的自主權。 「我們有受到葡萄牙公認的課程,現在我們還正在尋求美國管理領域的認可;在法律方面,我們有葡萄牙的認證,在這裡我們有相關的機構」,他說。當然如果有任何新法律頒佈,澳門大學都會服從監管,但這「並不會阻止其正常發展」。
他指出澳門大學享有自己的法律,這確保它有「足夠的自主權」,這個高等教育機構一直都沒有受過這一新法律的審批延遲所帶來的麻煩和困難。

Teresa Vong

缺陷

澳門聖若瑟大學助理校長楊誠於2015年初就在澳門平台上寫到:1991年的法律已經過時。 「(……)舉個例子,法令第4條規定批准成立和撤銷高等教育機構的權力歸總督行使。這在澳門回歸15年之後的今天顯然已經不合時宜」。
楊誠還指出現行高教法的多個問題。 他表示「第11/90/M號法令的缺陷之一是它的有些規定過於籠統。有的只有原則,卻沒有明確的標準」,並解釋:「例如這部法令在序言中聲稱它的內容之一是「高等教育機構的財政與評審」」。但是,法令「只有一個條款規定了政府『可以』聘請專家對私立高校申請開設的課程」做出評價』,卻根本沒有規定機構評鑒和課程評鑒制度」。
因此,新的《高等教育法》將為「建立澳門第一個高等教育評鑒制度提供法律依據」,促進「澳門的高校建立或加強品質保障體系,提升教學、科研和管理水準」。
此外楊誠還在其文章中指出11/90/M號法令的缺陷之二是設置的學術標準太低。 「比如,法令在第6條中規定,一所科研教育機構大學的師資是『須至少擁有五名具有博士學位的教學人員。其中三名須為全職教學人員』」。
最後,這位老師還批評「第11/90/M號的缺陷之三是,它對政府與高校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規定不夠清晰」,他指出:「比如,法令第8條規定高校享有學術和教學自主權,即有權『自行確定、計劃及實施研究專案和其他學術及文化活動』並編制教學計劃及學科大綱等」,但是,法令第9條和第10條也規定了對這些自主權的限制性條款,要求高等教育機構在行使自主權時「應考慮本地區的主要政策」和「本地區的社會利益」。
另一邊,在上個月澳門平台發表的採訪中,旅遊學院副院長Florence Ian表示:「旅遊學院在本科層面已取得了水準發展。但是涉及到一些程式計劃時,我們仍需等待高等教育法的批准;如果新法出台,我們就可以開設研究生課程。我們已經做好了相關規劃,例如,酒店管理的碩士學位課程。當然現在已經延遲了,但我們仍會繼續等待(新法)」。
在發送給澳門平台的聲明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GAES)保證將密切關注這方面的相關討論,且目前政治「準備必要的補充規定」。聲明中指出,新高教法出台後,預計各高教機構的「自主性會增強」。 「審查的方向和目的是確保教育品質的不斷提升,改革機構的自我管理能力,加大學術和課程發展的自主性和靈活性」。
至於審批延遲的背後原因及可能對行業發展造成的影響,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則完全沒有提及。
就本次審批延遲的問題,澳門平台試圖聯繫院校發表評論,但截至截稿,也未收到來自澳門理工學院,旅遊學院,澳門科技大學和聖若瑟大學的回覆。

盧西亞娜.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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